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政发〔200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阳新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含领取生活费的待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