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依据职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措施、决定、命令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为执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三)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根据本市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 |
失效日期:201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