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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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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费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费县人民政府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发〔200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费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临政字[2004]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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