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这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救助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