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五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 第六条 实行督查责任区制。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