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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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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稳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一)全面强化疫情监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监测计划, 定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我市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发病特点,编制疫情流行分布图谱;在开展畜禽免疫的同时,要按比例有代表性地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抗体分析,对免疫效果和免疫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要采集病料和血样进行抗原或感染抗体检测;建立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疫情信息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同时,及时收集国内外疫情信息,提出应对方案和防控措施。
  (二)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加快信息传输速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急状态时,要坚持疫情零报告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对疫情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搜集疫情、专机分析汇总疫情、专线传送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后,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二、强化动物免疫和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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