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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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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集中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
  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经核查,目前全市尚有无证和持过期采矿证企业72家,其中轮窑厂70家,对这些矿山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知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无为昆山煤矿区,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排查非法转让的重点是,居巢区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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