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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当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未进行治理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时,矿山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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