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效治理城市汽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国家相关汽车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和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的生产改装、设备总成引进、维修保养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科技、公安、规划、国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财政、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兰州燃气化工集团、中油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为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全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管理工作。 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由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委托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兼任;专家组由燃气汽车系统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政府鼓励在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实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