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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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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5]12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区域工业布局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苏州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聚集地,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规定标准的市(区)、镇(街道)、工业小区,授予“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牌匾及证书。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要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特色产业基地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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