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局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 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 (四)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对市辖三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等重要地区、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组织技术论证,进行审查; (六) 参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要的城市规划审查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