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管理工作,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产品注册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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