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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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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05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5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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