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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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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9月27日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
  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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