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议 (2001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5年6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委]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承担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承担人大常委会预算草案初审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项。 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综合预算方式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或者进行有关具体工作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 (一) 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 对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和进行专题调查; (三) 征询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 (四) 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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