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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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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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