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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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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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