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2005年7月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申诉、控告、检举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信访事项的有关办法和《芜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和有关机构反映的信访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信访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交办。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以专函送交的方式交办省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件和重要信访件,以统转交办的方式交办一般信访件。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件,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专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件,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的信访事项;重要信访件,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和在芜的全国、省人大代表转交的信访事项,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认为重要的信访事项;一般信访件,是指人民群众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反映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