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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劳务培训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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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劳务培训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劳务培训和就业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经州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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