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