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