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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尽量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纠纷,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补充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订立购销合同的,若货物已经发出,没有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对货物的去向进行核实,若货物存放地纳税人承认所存放货物为其购进货物,或存放地纳税人已经将货物投入使用或对外销售的,则可以确认货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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