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尽量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纠纷,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补充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订立购销合同的,若货物已经发出,没有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对货物的去向进行核实,若货物存放地纳税人承认所存放货物为其购进货物,或存放地纳税人已经将货物投入使用或对外销售的,则可以确认货物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