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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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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余政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蜀山大闸下游的姚江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义务,对在河道管理和整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水政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全市河道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市河道按其水系、功能、行政区域等因素,划分为市级、镇(乡、街道)级、村级河道。

  承担市内较大范围行洪、排涝、蓄水、航运等任务的主要河道列为市级河道。

  承担所在河区或乡镇、街道范围内行洪、排涝、蓄水、航运等任务的河道及溪道列为镇(乡、街道)级河道。镇(乡、街道)级河道分主要镇(乡、街道)级河道和其他镇(乡、街道)级河道。

  未列入市级、镇(乡、街道)级河道的其他河道为村级河道。

  第六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区水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市级河道的长效管理。市城区河道管理所负责城区河道的长效管理(长效管理范围为余政办发(2002)151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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