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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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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交[2005]36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于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各地对相同的水路运输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标准不一,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力求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合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路运输的实际,现就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额度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 沿海运输行政处罚
  (一)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处每吨20元罚款,船舶未额定载重吨的,按主机功率处每千瓦40元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二)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2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2000-2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150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载重吨以下(在具体细化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罚款5000元;
  1000-50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0元;
  5000-10000载重吨以下,罚款50000元;
  10000载重吨以上,罚款100000元。
  (四)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未按规定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规定吊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证书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处罚。
  (五)伪造、涂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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