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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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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文化(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呼和浩特市图书馆和各旗县区图书馆是我市各类内部出版物的收藏受赠单位。
  二、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家、艺术家等个人要将出版的内部刊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呈缴市图书馆1—3册(件)予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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