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5]13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社会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到2007年7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范围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巡查,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发现的无证勘查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发现的无证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工商、安监、电业、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