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0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的承诺目标,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加速淘汰CFCS/哈龙行业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吉政发(2005)2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在我省加快淘汰ODS物质。 二、工作目标 禁止在本省销售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类制冷剂及使用CFCS 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经省政府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