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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辽政发〔200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新编地方志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全面完成首届修志任务。共出版省志77部、市志160部、县(市、区)志83部,出版部门志、行业志、厂矿志、院校志、乡镇志等两千余部、年鉴600余部,全省地方志编修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涌现出一批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地方志办公室等26个单位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俊等39名同志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与时俱进,在修志工作中继续做出新的成绩。
  地方志编纂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全面启动续修志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地方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开创全省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和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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