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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全力支持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18240)作为系列标准,目前发布并生效的已有三个标准,即机器规范、IC卡规范和税控器规范,其它标准正在编制中。
  生产许可是指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选型招标、推广应用。
  分步覆盖是指除了由国家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由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确定。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考虑省情和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它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稳妥的分行业、分类型推行意见。
  三、税控收款机的推行范围
  (一)我省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
  1.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选定的其他行业;
  2.月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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