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5]24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渝办发〔2005〕217号),向全市部署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布置了今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定了全国关闭4000个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工作目标。为了切实搞好我市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确保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扎实做好2005年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成效,结合市政府年初部署的煤矿整顿验收(一打两整顿)工作,特制定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验收,全市2005年拟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232个。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依法关闭原则; (二)坚持以关促整(合),先关后整(合)的原则; (三)鼓励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并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置;重庆煤监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重点监察,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整顿关闭矿井《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和整合矿井的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暂扣和吊销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整顿关闭矿井民爆物品的切断和剩余部分的回收,负责对抗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并对关闭整顿工作人员的治安保卫;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并确保不得向关闭矿井提供电源;市安监局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对阻碍关闭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查处以及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检查验收 (一)范围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要求,在全市组织的“查矿、建档、整顿”工作中没有通过一次性验收,继续停产整顿的矿井; 2.至今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停产整顿矿井; 3.煤矿企业已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或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期满的矿井。 (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新建或技改在建矿井,尚未竣工提出验收申请的,不在此限)。 (二)方式 市整顿办公室负责验收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验收专业技术人员从“查矿、建档、整顿”专家组中选取)和编组分配,为整顿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验收专家组分配到达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后,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逐矿开展一次性检查验收。专家组到达区县(自治县、市)后的有关工作对接、生活及待遇处置,按照渝办发〔2005〕174号文件执行。 (三)时间 2005年12月5—31日。 (四)标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附件3:“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进行验收。 五、检查验收矿井定性 检查验收后,要对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按合格矿井、基本合格矿井、不合格矿井三类作出定性。 (一)不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合格矿井:1.凡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畅通(矿井自进风到采区和工作面各用风点到分区回风和总回风巷道系统);2.凡是矿井采煤方法不正规(巷采、树枝状采等独头开采的),没有形成经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壁式工作面的矿井;3.其他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井。 (二)基本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不属于前款三类情况的矿井,但按照“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矿井部分设施、装备、器材、管理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安全隐患的矿井。 (三)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全面达到“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的矿井。 六、处置方式 (一)检查验收矿井 1.对合格矿井的处置 合格矿井,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按照渝办发〔2005〕217号文件要求填写“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审批表”,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恢复生产。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应在煤矿企业恢复生产3日内,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2.对基本合格矿井的处置 基本合格矿井,不得恢复生产。必须限期补齐完善相应设施、装备、器材,整改安全隐患,经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前款要求报批恢复生产,并予以公告。 3.对不合格矿井的处置 不合格矿井,按程序依法关闭。 (二)关闭矿井 1.范围: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都属于应关闭矿井。(1)凡属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3)明停暗采或“停而不整”的矿井;(4)经检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合格的矿井;(5)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的矿井。 2.方式:(1)吊销有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6)落实防止死灰复燃的监管责任人。 3.程序:(1)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对矿井的检查验收意见以及符合关闭范围的其他条件,向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关闭,由当地政府在7天内作出关闭或不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同时报市整顿办公室备案;(2)被责令关闭的煤矿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并同时向该煤矿下达关闭通知书;(3)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监管部门组织测绘队伍对矿井主干巷道和采空区范围进行测绘存档;(4)由市整顿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吊销或暂扣其已获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5)限定时间(自矿井测绘完后之日起,不超过10天)由矿主撤出矿井内器材装备,撤完后向煤管部门报告;(6)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矿井供电;(7)由民爆管理部门吊销民爆物品使用许可,停止向该矿供应火工产品,并回购剩余的火工产品;(8)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组织对矿井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实施永久密闭(永久密闭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做出明显的标志;(9)由当地政府落实关闭矿井防止死灰复燃的监管责任人;(10)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建立关闭矿井档案,填写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见附表),并报市煤矿监管部门。 (三)整合改造矿井 对资源完整连续、具有一定储量,具备整合条件和开采价值的已关闭矿井,由当地煤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矿井整合改造规划,经报批后可以进行整合改造。 矿井整合改造的方式有两种。 1.整合改造。其程序为:(1)按前款关闭矿井程序实施关闭(暂扣采矿许可证,其余证照吊销);(2)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煤矿整合改造规划,并报市煤管部门审批。煤矿整合规划的内容应该包括整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资源的分布及储量、规划矿井的矿区范围和规模(不得小于3万吨/年)、原矿权人的整合协议、重组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重组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矿井的开拓布置方式等内容;(3)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4)由煤炭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报批;(5)由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矿井建设工程;(6)竣工后提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7)经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按规定重新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8)矿井正规组织煤炭生产。 2.拍卖重建。其程序为:(1)按关闭矿井程序实施关闭;(2)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矿井范围、规模和开拓方式的整合改造规划并报批;(3)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4)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5)参加竞买者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经验,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关;(6)拍卖成本和前期工作费用由拍卖方作出预算予以公示,由采矿权竞得者承担;(7)中标即获得采矿权和立项建设权;(8)中标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矿井开采设计,报批后开工建设;(9)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其余证照,组织生产。 以上两种方式,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七、其他事项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边远缺煤地区,如因关闭煤矿集中,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用煤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当地政府可选择1—2个矿井,报经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政府领导同意,并报市整顿办公室备案后,可以限期再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煤矿企业对整顿关闭工作有提出质疑、听证、申诉的权利,当地煤矿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申诉后,应在60天内予以答复。 (三)对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除按规定的罚没扣减金额外,其余部分由收取部门及时退还。 (四)对新建和6万吨/年及以下(改造后达6万吨/年)的技改矿井,在建设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组织生产,严禁边生产边技改。否则,一经查实,将立即予以依法关闭。这类矿井在建期间,必须按月向当地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申报井巷工程进度,工程煤量必须经煤矿监管部门核验后才能销售。否则,以非法生产论处。6万吨/年以下的技改矿井,在技改期间,由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在技改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再予返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本次关闭矿井目标任务是按照上级下达的关闭矿井指标数,依据全市煤矿安全整顿查矿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和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矿井数量分布情况,综合权衡下达。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敏感性强,触及各方利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部门和乡镇领导要直接抓,按照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扎实工作,认真落实,确保完成任务,确保安全稳定。 (二)密切配合,督查指导。整顿关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不同的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要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严格标准,遵守纪律。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在验收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执行验收标准,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各验收组每检查一批(5—10个)矿井后,要集中研究处置一批,按照检查验收矿井定性标准,对矿井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定性,并向市整顿办公室报告情况。对已确定为关闭的矿井,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实、关死。检查验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矿方礼金,不得参与矿方宴请和娱乐活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市整顿办公室负责咨询整顿关闭有关问题。电话:63833572,传真:63833568。 附件:1.重庆市2005年矿井关闭任务分配表 2.重庆市整顿关闭验收矿井名单 3.重庆市区县煤矿安全整顿检查验收表 4.重庆市煤矿整顿检查验收意见书 5.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审批表 6.矿井巷道、通风系统完整情况检查记录表 7.矿井采煤方法规范情况检查记录表 8.关闭矿井决定书 9.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 附件1: 重庆市2005年矿井关闭任务分配表 ┌──┬────┬──────┬───┬─────┬──────┐ │序号│ 单位 │关闭数(个)│ 序号 │ 单位 │关闭数(个)│ ├──┼────┼──────┼───┼─────┼──────┤ │ 1 │ 永川市 │ 10 │ 16 │ 万盛区 │ 6 │ ├──┼────┼──────┼───┼─────┼──────┤ │ 2 │ 荣昌县 │ 5 │ 17 │ 綦江县 │ 1 │ ├──┼────┼──────┼───┼─────┼──────┤ │ 3 │ 大足县 │ 4 │ 18 │ 丰都县 │ 1 │ ├──┼────┼──────┼───┼─────┼──────┤ │ 4 │ 铜梁县 │ 12 │ 19 │ 奉节县 │ 65 │ ├──┼────┼──────┼───┼─────┼──────┤ │ 5 │ 合川市 │ 5 │ 20 │ 开 县 │ 15 │ ├──┼────┼──────┼───┼─────┼──────┤ │ 6 │ 长寿区 │ 5 │ 21 │ 巫山县 │ 9 │ ├──┼────┼──────┼───┼─────┼──────┤ │ 7 │ 渝北区 │ 4 │ 22 │ 云阳县 │ 23 │ ├──┼────┼──────┼───┼─────┼──────┤ │ 8 │ 北碚区 │ 4 │ 23 │ 万州区 │ 12 │ ├──┼────┼──────┼───┼─────┼──────┤ │ 9 │ 璧山县 │ 4 │ 24 │ 梁平县 │ 8 │ ├──┼────┼──────┼───┼─────┼──────┤ │ 10 │ 垫江县 │ 4 │ 25 │ 城口县 │ 4 │ ├──┼────┼──────┼───┼─────┼──────┤ │ 11 │ 双桥区 │ 1 │ 26 │ 巫溪县 │ 6 │ ├──┼────┼──────┼───┼─────┼──────┤ │ 12 │ 江津市 │ 2 │ 27 │ 石柱县 │ 2 │ ├──┼────┼──────┼───┼─────┼──────┤ │ 13 │ 南岸区 │ 1 │ 28 │ 彭水县 │ 4 │ ├──┼────┼──────┼───┼─────┼──────┤ │ 14 │ 南川市 │ 3 │ 29 │ 秀山县 │ 7 │ ├──┼────┼──────┼───┴─────┼──────┤ │ 15 │ 武隆县 │ 5 │ 总 计 │ 232 │ └──┴────┴──────┴─────────┴──────┘ 附件2: 重庆市整顿关闭验收矿井名单(共1193个) 一、垫江县(16个): 环大煤矿、民安煤矿、南泥沟煤矿、水井沟煤矿、玉河煤矿、大河煤矿、刮耳岩煤矿、印合煤矿、何家沟煤矿、方家槽煤矿、平采煤矿、杉树沟煤矿、郭塘湾煤矿、武曹煤矿、纸厂沟煤矿、兰朝沟煤矿 二、云阳县(90个): 江口镇金田煤厂、民政桂花井、人和煤厂、白龙乡同心煤厂、白龙乡向前村煤厂、关市镇董家营煤厂、云阳县永盛煤厂、帆水乡梯子路煤厂、千丘乡沈家煤厂、向阳乡西牛村煤厂、后叶乡中心煤厂、关市镇新桥煤厂、龙洞桂花煤厂、关市镇关市煤厂、农坝大岩洞煤厂上井、黄石一煤厂、龙角镇泉水煤厂、云阳县纲要煤厂、云阳县外朗煤厂、云阳县富强煤厂、龙洞乡芭蕉湾煤厂、龙洞乡马河煤矿、硐村乡秦家湾煤厂、江口镇大横洞煤厂、硐村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