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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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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4
【实施日期】 2005-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四日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单位的存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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