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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平政发〔2005〕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农业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企业是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涉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矿山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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