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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39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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