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