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各市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开展,规范省本级担保基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海南省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省担保基金)管理,规范程序,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琼银发[2003]130号)、《关于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问题的补充通知》(琼银发[2004]88号)和《关于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琼银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担保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以下称简小额贷款担保)的财政资金。 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省担保基金对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为再就业向金融机构申请使用小额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省担保基金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通过对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融资的担保支持,推进再就业,提高社会效益。 第四条 省担保基金委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封闭运作与管理,账户与省财政厅共管。 第二章 担保基金来源与责任范围 第五条 省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 (二)省本级财政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