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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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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正确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提速,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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