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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能力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能力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最近,因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严重水污染,影响哈尔滨等沿线城市饮用水源,城市自来水厂被迫停水,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困难,危害河流生态系统健康。这一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提高我省饮用水源地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饮用水源地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能力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沂沭泗流域下游,上游污水下泄影响极易发生水污染事故,特别是污水伴随中、小洪水下泄初期,尤易发生严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我省饮用水源地以长江、湖泊(水库)、江水北调供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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