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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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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全市森林植物及生态安全,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是指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应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进行申报登记。森检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工作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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