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05〕67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 区民政局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 精神,以及《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厦府(2005)2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以帮助我区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三)量力而行,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镇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贫困居民: (一)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的人员; (三)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