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赣府发[200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以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的基本稳定;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和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依托,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提高劳务输出水平;以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为主要目标,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牗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