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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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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注重审批转到注重服务上来,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一)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
  1、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市政府50号令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抓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
  2、进一步下放许可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许可的事项要下放到区县办理。3、依据国务院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50号令未公布的,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许可(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审核、登记、注册、备案等。
  4、属于部门内部工作程序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按许可事项报批。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该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相应取消、下放或划出。
  5、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许可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办理。依法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许可的事项,由最先收到申请的部门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制定相关办事程序,明确责任。
  6、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凡是能够或者已经由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权在市级的,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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