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白山市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务院第 431 号令),依法规范信访督查督办行为,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对信访事项,实行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局督查室负责省立案交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本局领导交办与本局立案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