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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我市家禽业生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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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我市家禽业生产的意见
(淮府[2005]15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由于受禽流感疫情的影响,我市的家禽养殖业遭到巨大损失,禽业生产陷入困境。为认真贯彻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九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2005]15号)的精神,努力帮助养殖户度过难关,尽快恢复我市禽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2005年11月30日第105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发展我市禽业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扑杀和强制免疫财政补贴政策。对发生疫情,按规定实施扑杀禽只造成的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及时给予补偿和补助。对上报疫情实施扑杀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对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核准,家禽出现异常死亡实施扑杀的,由县(区)防指根据家禽种类、日龄和强制免疫与否,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额,凤台县的扑杀补偿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其他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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