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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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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1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5-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含中央补贴)和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二、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其中欠发达县(市、区)由省承担70%。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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