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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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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安监危化〔2005〕14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5-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省局组织对《湖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取得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章 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应当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零售网点的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门协调,统一布设。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用储存仓库;

  (三)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兼)职押运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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