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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5]36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5-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锡政发[2005]36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近期对市属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202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49项,削减率为3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属于市级行政机关自行审批的事项361项,由市级行政机关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88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  附件1:
无锡市市级行政审批保留项目汇总表(361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项)
  (一)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四)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7项)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审核申报
  (二)从事货物联运代理和旅客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业务审核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
  (四)国内技改投资项目备案
  (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预收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
  (七)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初审及转报
  三、市教育局(4项)
  (一)教师资格认定
  (二)职业中学、职业中专设立、变更与撤销审批
  (三)民办学校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四、市公安局(30项)
  (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储存许可
  (二)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
  (三)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许可
  (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五)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六)枪支运输及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七)中国公民因私护照颁发
  (八)外国人永久居留
  (九)外国人签证
  (十)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十一)台湾居民来大陆签证
  (十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签证
  (十三)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签证
  (十四)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十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审核
  (十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十八)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十九)户口准入
  (二十)船舶户口簿登记
  (二十一)机动车延缓报废
  (二十二)剧毒化学品购买证
  (二十三)剧毒化学品运输证
  (二十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及购用证明许可
  (二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二十六)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穿)越道路设置管线设施许可
  (二十七)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在城市行驶路线、站点许可
  (二十八)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十九)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三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五、市民政局(3项)
  (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地名命名、地名变更
  六、市财政局(4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申领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四)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欠费核销
  七、市人事局(3项)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
  (三)事业单位登记、赋码、年检、注销登记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四)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五)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
  (六)外国人入境就业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九、市国土资源局(16项)
  (一)临时用地审批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农用地转用审核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修改审核
   (五)土地征收审核
  (六)5公顷以下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审核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供地审核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供地审核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供地审核
  (十一)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5公顷)审核
   (十二)开发国有荒山荒地(30—100公顷)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核
   (十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十五)保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审核
  (十六)采矿许可证
  十、市建设局(20项)
  (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二)抗震设计审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五)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六)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八)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九)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十)重点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审查
  (十一)建设工程加层改造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十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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