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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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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5〕20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5-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创新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加大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政府是抓落实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是落实“责任风暴”,“治庸计划”,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关键环节。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促进反腐保廉、建设廉洁政府,实施效能监察、建设效率政府,落实责任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坚持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监督部门在政府架构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各级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责任监督和追究的合力,使政府公务员切实感受到来自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压力,为建设负责任的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注意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因改革创新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出现失误与工作失职失责的界限。通过正确区分责任,达到保护改革,鼓励创新,追究失职失责的目的。
  二、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划分
  (一)优化政府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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