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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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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5]12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
佛府[2005]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属驻佛山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和各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能的依法配置;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承办审改办的日常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对外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或变相实施。
  行政机关依法增加、调整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查备案,由市审改办报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各区行政机关增加、调整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须由市级主管行政机关统一报市审改办审查备案。
  第八条 对依法清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但要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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