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字(2004)1号)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