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1.各产煤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州长、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具体负责,明确和理顺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关闭非法矿井、布局不合理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检查和考核。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监察、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矿井的决定应抄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备。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煤监局、省煤炭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 省政府法制办要分期分批地组织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执法培训。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完善政策,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