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2005)5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组织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并下设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及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 |